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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充市规范招生“十条禁令”
2023-02-17 17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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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、严禁擅自招生。不得擅自接收、招录系统(学前教育、义务教育招生“全省系统”,高中招生市级系统或录取名册之外的学生,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。
    二、严禁提前招生。不得在平台招生录取之前,以组织考试、面试选拔、免试就读、口头承诺、书面协议、预交费用等任何形式、任何名义招生,不得变相“掐尖”选拔生源。
    三、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。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到学区范围外招生宣传,不得招收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异地学生。普通高中除经批准外不得跨县域、跨市(州)招生,不得招收低于当地普高最低录取控制线下生,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。
    四、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。不得擅自突破或扩大招生计划,不得出现大班额。
    五、严禁有偿招生。不得买卖生源,不得采用回扣、提成等方式组织招生,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相关费用。
    六、严禁中介招生。不得利用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,不得与培训机构挂钩招生。
    七、严禁人籍分离。不得空挂学籍、学籍造假,不得虚造学籍套取国家专项资金,不得招收借读生、收取借读费。
    八、严禁招收线下生。不得招收本校录取线下生和最低录取控制线下生,不得为最低控制线下生办理学籍转接。
    九、严禁泄露学生信息。不得向招生学校或招生机构、个人提供学生姓名、成绩、排名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,不得向市外招生学校泄露学生任何信息。
    十、严禁虚假宣传。不得以高额物质奖励、免收学费、虚假宣传等争抢生源,不得公布、宣传、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。凡违反“十条禁令”的,视其情况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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